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板橋簡易庭(刑事),板秩字,103年度,25號
PCEM,103,板秩,25,2014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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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3年度板秩字第2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盧柏青
      黃承平
      黃學昌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03年5月
29日以新北警中一刑社字第0000000000號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柏青黃承平黃學昌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台幣叁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盧柏青等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103年5月7日21時許。
⑵地點:新北市○○區○○路00號赤燒居酒屋。 ⑶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盧柏青黃承平黃學昌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證人謝孟廷於警訊中之證言。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璁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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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