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103年度,895號
TPAA,103,裁,895,20140626,1

1/1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字第895號
聲 請 人 藍建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政府等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本院102年度裁字第1567號裁定,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 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 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 ,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提出上訴再審狀 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仍應視其為再審之 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次按聲請人聲請再審, 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 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 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 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 正。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經本院99年度裁字 第580號裁定駁回其上訴確定後,聲請人曾多次聲請再審, 均經本院各裁定駁回在案。茲聲請人又對最近一次之本院10 2年度裁字第1567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以其有行政 訴訟法第273條再審事由,提起本件再審聲請,聲請意旨略 謂:(一)聲請人於前次再審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係因母 親開刀手術有生命危險,致聲請人24小時隨侍在側,無暇處 理本案,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1條規定,以其他不應歸責於己 之事由,聲請回復原狀。(二)相對人藉校務評鑑,使聲請 人喪失國中校長資格,致聲請人提早退休,原處分剝奪聲請 人服公職權益,應予聲請人精神損失、名譽傷害賠償云云。 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 序實體爭議事項不服之理由,暨執與本件爭議無涉之關於遲 誤不變期間回復原狀規定之行政訴訟法第91條為爭執,而對 於原確定裁定認其再審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之內容究有如何 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規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 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



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許 金 釵
法官 楊 惠 欽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