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字第825號
上 訴 人 杉鴻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光伯
訴訟代理人 陳英傑會計師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英世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高
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 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 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 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 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 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 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 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 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 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 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 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 如何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二、緣上訴人於民國96年12月至97年6月間進貨,未依規定取得 合法憑證,卻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保固鋼鐵有限公司(下稱 保固公司)所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11紙,銷售額合計新臺幣 (下同)23,368,064元,營業稅額1,168,404元,作為進項憑 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被上訴人查獲,乃核定補徵營業稅 額1,168,404元,並按所漏稅額裁罰1倍計1,168,404元。上 訴人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判決駁回後,復行上訴。三、上訴人以原判決違背法令,主張意旨略以:㈠上訴人係於96 年12月至97年6月間向保固公司購買鋼筋,既然富盛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富盛公司)於96年8月後已無運作能力, 保固公司亦如證人董慶源所述係其向上游廠商購買鋼筋後再 出售予上訴人,顯已與富盛公司無涉,原判決未考量時間差
異性,亦未指出上訴人實際交易對象,其理由顯有矛盾且不 完備。又上訴人並無規避稅捐之行為,原判決雖認其與本院 100年度判字第2254號判決意旨無違,惟理由未明,且與經 驗法則有違。另本件不論上訴人或保固公司並無少繳或短繳 營業稅,故無違反公平課稅原則,被上訴人強加調整,造成 一稅三收,明顯違反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另原 判決就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33272號不起訴處分書(下稱33272號處分書)之 內容均未論述,顯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㈡依臺灣之交易 習慣,買方並無調查賣方內部運作情形之義務,行為時加值 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亦無相關規定,原判決認上訴人應注 意能注意卻未注意其實際交易對象非保固公司,顯增加人民 法律上所未規定之租稅程序上之負擔。又33272號處分書業 明白指出,被上訴人僅憑保固公司未從事實際加工,即認該 等交易係屬虛偽不實,已嫌率斷等語,原判決卻仍謂行政罰 與刑事罰之構成要件本非相同,本件上訴人是否構成行政罰 ,並非以訴外人董慶源、吳錦坤等應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罪為要件云云,明顯違反 經驗法則,且和現實生活脫節。又原判決對於上訴人所主張 之「跳開發票」「向第三人購買發票」其情節輕重不同,卻 隻字未提未載理由,亦有違誤等語。經查,原判決認定上訴 人雖有進貨事實,然因過失致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保固公司 所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逃 漏營業稅額1,168,404元之行為,業已明確論述其事實認定 之依據及得心證之理由,對上訴人在原審之主張如何不足採 之論證取捨等事項,亦均有詳為論斷及指駁。上訴人雖以原 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無非重述其在原審業 經提出而為原判決摒棄不採之主張,並執其個人歧異之法律 見解,就原審所為論斷、證據取捨及事實認定職權之行使為 指摘,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就原審所為論斷 ,泛言其論斷矛盾或違背法令,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 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 情形,難認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 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姜 素 娥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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