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上訴後變更部分上訴之聲明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03年度,1220號
TPSV,103,台上,1220,201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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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二○號
上 訴 人 吳昭明
訴訟代理人 沈朝江律師
被 上訴 人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開蓮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謝祥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三
年四月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上
字第三八號),提起上訴後,變更部分上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變更之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一○三年五月十九日,由陳建銘變更為鄒開蓮,茲鄒開蓮聲明承受訴訟,業據其提出經濟部函一份為證,經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次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將於原法院之聲明第二項原為:「被上訴人應將奇摩知識+發問網頁http://tw.knkn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0000000000000000回答者:行運堂命相館(易天)導正五術觀…(實習生五級)回答時間:2013-07-05 01:31:41之貼文強制刪除。」部分,變更為:「被告應負擔費用,將如原判決上訴狀附件所示道歉啟事之內容及字體大小照實複製,刊登於台灣自由時報A版之全頁廣告的四分之一版面(半十批高二十四公分、寬十七‧五公分)連續刊登七十三天。」此部分變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變更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六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黃 義 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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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