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抗告
最高法院(刑事),台聲字,103年度,56號
TPSM,103,台聲,56,201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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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五六號
聲 明 人 王頷斳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
華民國一○三年五月八日駁回抗告之第三審裁定(一○三年度台
抗字第二九一號),聲明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聲明。本件聲明人王頷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駁回聲明人提起之抗告後,復具狀聲明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六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宋 祺
法官 惠 光 霞
法官 周 盈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六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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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