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3年度,1983號
TPSM,103,台上,1983,201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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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八三號
上 訴 人 柯國雄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
中分院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判決 (一○三年度
上訴字第五○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二
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三七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 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 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 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 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 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 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柯國雄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案件,提起 第二審上訴,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因認其上訴不合法 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已詳敘所憑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 ,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
三、上訴意旨對原判決上開駁回上訴,究竟有何違背法令之處, 並未具體指摘,徒言其健康亮紅燈,並須照料年邁父親云云 ,自與首揭第三審上訴之法定要件不符。其上訴自屬違背法 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至上訴人謂其可以美沙冬治療法一 節,係屬檢察官之權限,非本院所得審酌;又本件係從程序 上駁回上訴,上訴人請求從輕量刑,亦無從審酌,均併予敘 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吳 三 龍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郭 玫 利
法官 洪 曉 能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六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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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