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3 年度行專訴字第15號
民國103 年5 月29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慶行
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
複代理人 李志聖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訴訟代理人 王集福
參 加 人 賴信安
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律師
複代理人 張晨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2
年12月17日經訴字第1020611009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原告前以「風扇結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審 查,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378291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 爭專利)。嗣參加人對系爭專利提起舉發,原告旋即就系爭 專利向被告提出更正,並獲准更正,參加人再提出舉發補充 理由書,經被告審查,為「101 年7 月12日之更正事項准予 更正;請求項1 至5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 ,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 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本院因認本 件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 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乃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 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二、原告之主張: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1 相較於舉發證據或舉發證據之組合,確實 具有進步性:
1.參照證據1 說明書第6 頁之內容可知,證據1 所欲解決之問 題為提高風扇之效能,改良習知風扇內部空間的利用率及所 使用之技術手段為藉由管體與底部具有不同內徑大小,且管 體內徑係小於底部內徑的設計,除了軸承所設置的位置之外 ,管體內縮之空間可用以提供風扇之其他構件更多的使用空
間。而觀諸系爭專利說明書第4 頁之內容可知,系爭專利欲 改善之問題係提供一種可隔絕熱源破壞軸承的風扇結構並有 效透過絕緣架與軸筒結合避免矽鋼片組直接與軸筒結合因矽 鋼片組所產生之高溫破壞軸承。綜上可知,兩案所欲解決之 問題及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皆不相同,雖散熱風扇結構皆為 類似,具有底座、受接部、軸筒、軸孔、軸承、絕緣架等習 知技術特徵,然該等特徵僅為一般習知風扇之基本構件,系 爭專利針對所欲解決之問題,既提出不同於習知以及證據1 所揭示之技術手段,顯見系爭專利並非參考證據1 所揭示之 內容即得以輕易聯想,故證據1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且既證據1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 步性,則其與本即無法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之證據2 或 證據3 相組合,自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 性。
2.參照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 頁之圖示可知,矽鋼片的熱會使軸 筒的潤滑油甩乾,系爭專利的進步性在於矽鋼片的上(倒E 字型)下(M 字型)皆有塑膠絕緣架,使矽鋼片的熱不會傳 到軸筒或軸心。另比對證據1 的圖2A,證據1 的主要目的是 要使空間更有彈性,以螺絲(圖3B)之上下作動,使空間可 以調整,但仍會接觸矽鋼片,故矽鋼片的熱仍會傳導至軸筒 ,仍會使油蒸發,證據1 之空間乃密閉,其發明目的與系爭 專利不同,系爭專利應具進步性。
3.由證據1 說明書所提及之主要目的可知,證據1 之目的在增 進機構設計的可變化性,但是否具有達成另一目的之功效, 即改善風扇之效能部分,實屬有疑。因氣流的流道係因為風 扇的轉速及面積大小來決定,但其扇葉部分之氣流流道並沒 有任何改變,且距其軸心、軸套部分,其間並沒有風可以通 過,故此證據1 應無法達成此項目的。而軸套、軸心與矽鋼 片間有空間,係因其目的欲使軸套能如螺絲旋轉般伸長、縮 短,故就設計上不能與矽鋼片貼緊,因貼緊即無法轉緊或鬆 開,所以中間會預留空間,此空間係為使兩個像螺絲的軸套 可以前進、後退,並未提及系爭專利的目的,系爭專利之目 的係為散熱,系爭專利為增加風扇之壽命,而使用絕緣架, 使矽鋼片與軸心、軸筒不會直接接觸,就不會將熱傳導到軸 心、軸筒,然證據1 並未考量此點,其矽鋼片與軸心、軸筒 乃直接接觸,熱源仍會傳導至軸心、軸筒,故無法由證據1 輕易聯想到系爭專利之絕緣架之設計。
(二)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5 具有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5 係直接依附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附屬 項,包含請求項1 之所有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具有
進步性,已如前述,參照專利審查基準第2-3-29頁之內容, 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5 自亦具有進步性。
(三)為此起訴聲明請求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三、被告之答辯
(一)參照證據1 說明書第8 頁第9 至16行之內容及證據1 圖2A可 知,矽鋼片組26與軸套23(管體232 )間具有至少一空間, 該空間不僅可使氣流流道之面積增加,有效提高風扇的輸出 效率,亦可藉由該空間隔絕矽鋼片組26所產生之熱源直接破 壞軸承22。又一般之風扇常要解決矽鋼片組散熱或傳熱到其 他元件而破壞其他元件的問題,故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 係習知問題,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為解決 矽鋼片組之熱源會傳到軸承而破壞軸承的問題,最輕易思及 之方法即係將矽鋼片組與軸承隔開,即可使熱源無法傳導, 故證據1 所使用之技術手段、可達成之功效均與系爭專利相 當。再參酌相同領域之證據1 所揭露的氣流流道空間時,即 有加以組合的動機,而使該矽鋼片組與軸筒間具有一空間, 如此可達成阻隔矽鋼片組產生的熱會直接破壞軸承之功效。 系爭專利請求項1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由證據 1 之技術內容顯能輕易完成,故證據1 或組合證據1 與證據 2 或組合證據1 與證據3 或組合證據1 、證據2 與證據3 足 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二)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5 為直接依附請求項1 之附屬項,該等 附屬項應包括其所依附項即請求項1 之所有技術特徵。舉發 證據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 述,而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附屬技術特徵為所屬技術領域之 通常知識,而證據1 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 、5 之附屬技術 特徵,證據4 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附屬技術特徵,故系 爭專利請求項2 、3 、5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依據證據1 或組合證據1 與證據2 或組合證據1 與證據3 或組合證據1 、證據2 與證據3 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 又系爭專利請求項4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組合 證據1 與證據4 或組合證據1 、證據2 與證據4 或組合證據 1 、證據3 與證據4 或組合證據1 、證據2 、證據3 與證據 4 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綜上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5 不具進步性,被告原處分並無違法,為此答辯聲明請求 駁回原告之訴。
四、參加人之答辯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1.參照證據1 說明書第7 頁第14至19行、第7 頁倒數第2 行至 第8 頁第5 行、第8 頁第9 行以下以及圖1 與圖2A,並就系
爭專利請求項1 與證據1 比對可知,證據1 所揭示之底座、 受接部、軸套23、開孔軸承22、通孔、絕緣架、矽鋼片組26 、一空間等技術特徵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 證據1 第2A圖亦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底座、受接部、軸 筒、軸孔、軸承、通孔、絕緣架、矽鋼片組等構件。而證據 1 與系爭專利均係有關風扇之結構,熟悉該項技藝者由證據 1 第2A圖可明顯看出絕緣架係套設於軸套外部並與軸套底部 接觸密合,其具有一容置部,該容置部載有一矽鋼片組,矽 鋼片組與軸套之管體間具有一空間之技術特徵。又證據1 之 目的係利用軸套的內部空間即縮小管體內徑,以增進風扇與 馬達之效能,熟悉該項技術之通常知識者自可輕易得知該矽 鋼片組與軸套之管體間具有一空間必具有使矽鋼片與軸承間 達到隔熱之功效。證據1 已揭露軸套與底座相互對接之技術 特徵,差異僅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藉由卡合連接兩元件(軸 筒、底座),然此卡合連接技術僅為通常知識之簡單運用, 且證據1 第5 圖亦揭露卡塊與卡合部卡合連接兩元件之技術 特徵。又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證據1 均具有軸承可確實絕熱 及使用壽命較長之功效,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為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由證據1 之技術內容顯能輕易完成,足 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2.證據1 既已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則組合 證據1 、2 或證據1 、3 或證據1 、2 、3 自亦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二)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2 係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 獨立項。證據1 或 其與其他舉發證據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 性,已如前述。而風扇定子組之絕緣架外部纏繞有線圈屬於 風扇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且系爭專利請求項2 進一步界定 之「矽鋼片組及絕緣架外部纏繞有複數線圈」相當於證據2 第2 至4 圖揭露定子座之導磁結構纏繞有線圈之技術特徵; 證據3 第2 圖揭示矽鋼片及絕緣架外部纏繞有複數線圈之技 術特徵,且未產生無法預期功效。故證據1 或組合證據1 、 2 或證據1 、3 或證據1 、2 、3 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三)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3 係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 獨立項。證據1 或 其與其他舉發證據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 性,已如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3 進一步界定之「絕緣架具 有一第一卡槽及一第二卡槽,所述容置部位於前述第一卡槽 及第二卡槽之間」,相當於證據1 第2A圖揭露絕緣架具有一
第一卡槽及一第二卡槽,矽鋼片組位於第一卡槽及第二卡槽 之間之技術特徵,且未產生無法預期功效。故證據1 或組合 證據1 、2 或證據1 、3 或證據1 、2 、3 可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
(四)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4 係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 獨立項。證據1 或 其與其他舉發證據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 性,已如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4 進一步界定之「底座更具 有至少一儲油槽」相當於證據4 第4 圖揭露基座更具有至少 一底儲油部之技術特徵,且未產生無法預期功效。故組合證 據1 、4 或證據1 、2 、4 或證據1 、3 、4 或證據1 、2 、3 、4 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五)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5 係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 獨立項。證據1 或 其與其他舉發證據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 性,已如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5 進一步界定之「軸承插接 一軸桿,該軸桿一端係穿設該軸孔及該通孔,另一端係穿設 一扇葉體」,相當於證據1 第2A圖揭露軸承插接一轉軸,該 轉軸一端係穿設該軸套上端之開口及軸承之通孔,另一端係 穿設一葉輪之技術特徵,且未產生無法預期功效。故證據1 或組合證據1 、2 或證據1 、3 或證據1 、2 、3 可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為此答辯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 訴。
五、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8年9 月14日以「風扇結構改良」向 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8216926號進行形式審查 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78291 號專利證書即系爭專利。 嗣參加人於101 年5 月25日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 108 條準用第26條第2 、3 、4 項及第94條第1 項第1 款、 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原告於101 年7 月12 日提出更正本,經被告准予更正,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計5 項。參加人復於102 年5 月6 日提出舉發補充理由書,主張 系爭專利更正後亦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64條第2 項規定,經 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 定,於102 年6 月25日以(102 )智專三(三)02063 字第 1022082100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1 年7 月12日之更正 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 至5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 原告不服,對舉發成立部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2 年12月 17日經訴字第10206110090 號訴願決定書以相同理由駁回, 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仍主張系爭專利具
有進步性,故本件之主要爭點應為證據1 或證據1 、2 或證 據1 、3 或證據1 至3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 3 及5 不具進步性,另證據1 、4 或證據1 、2 、4 或證據 1 、3 、4 或證據1 至4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4 不具進步性。
(二)經查系爭專利係提供一種可隔絕熱源破壞軸承的風扇結構改 良;系爭專利之次要目的,係提供一種可穩固準確定位軸承 的風扇結構改良。其申請專利範圍共5 項,除請求項1 為獨 立項外,其餘均為附屬項,其內容為:
1.一種風扇結構改良,係包含:一底座,具有一受接部;一軸 筒,具有一容置空間、一軸孔及一卡制端,所述軸孔係連通 該容置空間,所述卡制端與前述底座之受接部相互對接;至 少一軸承,具有一通孔,該軸承容設於前述容置空間內部; 及至少一絕緣架,係套設於前述軸筒外部,其具有一容置部 ,該容置部載有一矽鋼片組,所述矽鋼片組與該軸筒間具有 至少一第一空間。
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風扇結構改良,其中所述矽鋼 片組及絕緣架外部纏繞有複數線圈。
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風扇結構改良,其中所述絕緣 架具有一第一卡槽及一第二卡槽,所述容置部位於前述第一 卡槽及第二卡槽之間。
4.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風扇結構改良,其中所述底座 更具有至少一儲油槽。
5.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風扇結構改良,其中所述軸承 插接一軸桿,該軸桿一端係穿設該軸孔及該通孔,另一端係 穿設一扇葉體。(系爭專利主要圖式見附表一)。(三)本件證據1 即98年3 月1 日公開之第096131429 號「風扇、 馬達及其軸套」專利、證據2 為95年7 月21日公告之第0000 00000 號「主軸馬達及其定子結構」專利、證據3 為96年1 月11日公告之第093131596 號「風扇之散熱結構」專利、證 據4 為96年6 月1 日公告之第095221237 號「散熱風扇」專 利,其公開或公告日均早於系爭專利98年9 月14日之申請日 ,且為相同技術領域,故均可為判斷系爭專利是否具備可專 利性要件之相關先前技術。參照證據1 發明專利說明書之記 載及其圖2A、2B所示,證據1 之風扇2 主要包括一馬達20及 一葉輪21,且馬達20係用以驅動葉輪21旋轉。馬達20包括二 軸承22、一軸套23、一轉軸24、一導磁元件25及複數個矽鋼 片組26。轉軸24穿設於軸套23內,矽鋼片組26則套設於軸套 23之外側,且矽鋼片組26與導磁元件25相對設置。軸套23包 括一管體232 及二底部233 、234 ,管體232 兩端分別與底
部233 、234 相連接,其中管體232 與底部233 、234 為一 體成型之結構,且管體232 內徑d01 小於底部233 、234 之 內徑d02 ,故由軸套23上方俯視時,可同時看見管體232 與 底部233 、234 ,而呈現如兩同心圓的形狀。另二軸承22係 分別套設於轉軸24之外側且個別容置於軸套23之底部233 、 234 ,矽鋼片組26則固定於軸套23之管體232 之外側。由於 管體232 之內徑d01 小於底部233 、324 之內徑d02 ,因此 可使套設於軸套23之管體232 之外部元件(例如矽鋼片組26 )的體積得以縮小,且藉由軸套23內縮,形成空間,使得氣 流流道之面積因而增加。另參照證據1 圖5A為證據1 之一種 軸套53的實施態樣,圖5B係為圖5A之軸套的立體示意圖。在 此實施例中,第一連結部535 例如是一凸塊,其設置於第一 套件S21 之第一管體532A之外壁上,第一連結部535 彼此之 間可為對稱設置或非對稱設置,第二連結部536 例如是一溝 槽,其設置於第二套件S22 之第二管體532B之內壁上,係提 供第一連結部535 滑設,藉由第二連結部536 與第一連結部 535 卡固而使第一套件S21 係可緊密套設於第二套件S22 之 內。第二連結部536 具有一導引部536a及一卡合部536b,導 引部536a與卡合部536b彼此相互連接成一約垂直設置,因此 當第一套件S21 套設於第二套件S22 時,第一連結部535 係 先滑設於第二連結部536 之導引部536a內,直到滑至導引部 536a與卡合部536b之連接處時,同時施一外力,使第一套件 S21 或第二套件S22 相對於另一套件旋轉一預定角度後(於 圖5B中係以一順時針方向作旋轉),使得第一連結部535 滑 入第二連結部536 之卡合部536b中,使第一套件S21 與第二 套件S22 相互卡合並固定(證據1 主要圖式見附表二)。另 參照證據2 專利說明書之記載,證據2 之技術內容為:主軸 馬達200 係由轉子結構202 及定子結構214 所構成,其中定 子結構214 之導磁結構206 與定子座208 之間存在有緩衝結 構。轉子結構202 罩覆定子結構214 ,且由殼體220 及圍設 於殼體220 內表面的磁性結構218 所構成。轉子結構202 之 磁性結構218 係感應到位於定子結構214 所產生之磁場而帶 動殼體220 旋轉,進而帶動連接於轉子結構202 上的其他結 構,前述其他結構例如是扇葉、承載盤、碟片、磁鐵。殼體 220 更包括有位於中心且深入定子座208 內的轉軸,以使殼 體220 可以此轉軸為中心旋轉。定子結構214 具有定子座 208 、導磁結構206 、線圈204 、膠黏體212 ,於主軸馬達 200 之軸向上,定子座208 具有筒狀結構,用以容置前述轉 軸。在此筒狀結構之外周,圍設導磁結構206 ,且導磁結構 206 上形成有多個磁極,其中極數係與磁性結構218 之磁極
數相對應。在導磁結構206 之磁極上繞設有線圈204 ,且可 藉由控制線圈204 內之電流的方向及/ 或強弱而變更磁極之 磁性及/或強弱。導磁結構206 例如是矽鋼片。定子座208 之材質例如是塑膠、金屬、非導磁材料(證據2 主要圖式見 附表三)。再參照證據3 說明書之記載,證據3 之技術內容 為:一散熱結構包括一扇葉組10、一馬達組20及一風扇座30 ;該扇葉組10係由扇葉輪轂11、軸心12、馬達殼13、磁條15 所組成,所述軸心12設於前述扇葉輪轂11之底部中央所形成 之一軸心座111 ,該馬達殼13設置在所述扇葉輪轂11之內側 緣,該磁條15設於前述馬達殼13之內側緣。該馬達組20係套 設在前述風扇座30,所述馬達組20係由絕緣架21、矽鋼片22 、電路板23、線圈24所構成,前述矽鋼片22係設於所述絕緣 架21外部,該線圈24與前述矽鋼片22環繞所述絕緣架21;上 述風扇座30之中心具有一中空之軸座31,前述電路板23設置 在所述絕緣架21底部與該軸座31之間,上述軸心12即設於該 軸座31所形成之容置空間內,在所述軸心12外部與前述軸座 31之間套設有一軸承32,使該軸心12可受該軸承32之承載而 旋轉,並在前述軸承32與上述扇葉輪轂11間具有一油圈R 。 所述軸座31設有一凸出部311 及一卡榫312 ,而該軸心12未 與上述扇葉組10之扇葉輪轂11連接的一端係形成一圓弧狀構 形並卡設有一扣環14,藉前述凸出部311 對該扣環14形成之 干涉作用,以防止上述軸心12從該軸座31脫出;所述風扇座 30設有至少一枕部33,藉前述風扇座30之枕部33相對於上述 扇葉輪轂11形成有一氣口34及一流道,使風扇轉動所驅動之 流體的一部份能被導向輪轂內,以對上述輪轂所收容之馬達 整體進行散熱,藉此不僅得增加風扇整體之使用壽命,也可 藉由被導向扇該葉輪轂11內之流體而減少風扇之晃動(證據 3 主要圖式見附表四)。又參照證據4 說明書之記載,證據 4 之技術內容為:一散熱風扇2 包含一扇殼3 、一設於該扇 殼3 上的定子4 、一樞設於該扇殼3 上的轉子5 ,及一阻油 蓋6 。該扇殼3 具有一基座31,及一突伸於該基座31中央且 呈中空狀的軸座32,該軸座32之內頂面凹陷形成有一底儲油 部321 ,該定子4 係設於該基座31上且位於該軸座32外側。 該轉子5 具有一樞設於該軸座32之底儲油部321 內的轉軸51 、一由該轉軸51頂端向外延伸且罩覆於該定子4 外側的輪轂 52、一嵌設於該軸座32內且供該轉軸51穿伸過的自潤軸承53 、一嵌設於該輪轂52內部的內環55、一固設於該內環55內側 的磁鐵環56,及多數片設置於該輪轂52外緣的葉片57。該阻 油蓋6 具有一形成於其底面且面向該自潤軸承53的頂儲油部 61、一嵌接於該軸座32頂端的嵌接部62、一形成於該阻油蓋
6 頂面且呈頂寬底窄狀而環繞包圍該轉軸51的第一容置部63 、一同樣形成於該阻油蓋6 頂面且由該第一容置部63向外推 拔延伸的第二容置部64,及一同樣形成於該阻油蓋6 頂面且 由該第二容置部64向外推拔延伸的第三容置部65(證據4 主 要圖式見附表五)。
(四)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實施例即圖2A與證據1 相較,系爭專 利請求項1 所述之「一種風扇結構改良」,證據1 圖2A亦揭 露一種風扇結構改良。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述之「一底座, 具有一受接部」,證據1 圖2A所揭露之風扇亦具有一底座, 但證據1 未明確指出其底座具有一受接部。系爭專利請求項 1 所述之「一軸筒,具有一容置空間、一軸孔及一卡制端, 所述軸孔係連通該容置空間,所述卡制端與前述底座之受接 部相互對接」,證據1 圖2A亦揭露一軸套23具有一容置空間 藉以容設二軸承22及一轉軸24,且該軸套23具有一軸孔供該 轉軸24穿設,但證據1 未明確指出其軸套23具有一卡制端與 前述底座之受接部相互對接。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述之「至 少一軸承,具有一通孔,該軸承容設於前述容置空間內部」 ,證據1 圖2A亦揭露二軸承22具有一通孔,該二軸承22係分 別套設於轉軸24之外側且個別容置於軸套23之底部233 、 234 。又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述之「至少一絕緣架,係套設 於前述軸筒外部,其具有一容置部,該容置部載有一矽鋼片 組」,證據1 圖2A亦揭露至少一絕緣架套設於該軸套23外部 ,其具有一容置部,該容置部載有一矽鋼片組26。此外,系 爭專利請求項1 所述之「所述矽鋼片組與該軸筒間具有至少 一第一空間」,由證據1 圖2A亦可明顯看出該矽鋼片組26與 該軸套23間具有至少一空間,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證據1 所揭露技術內容之差異在於:證據1 未明確指出其底座具有 一受接部、其軸套23具有一卡制端,並使該卡制端與該受接 部相互對接。惟查證據1 圖2A已揭露該軸套23與該底座相互 對接,而系爭專利所採卡制端與受接部相互對接之方式相對 於習知卡合連接技術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係為所屬技 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且證據1 圖5A及圖5B 亦已揭露卡塊535 與卡合部536b卡合兩元件之技術,故證據 1 應已足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原告雖主張證 據1 與系爭專利所揭示之欲解決之問題及解決問題之技術手 段,均不相同,故證據1 顯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及證據1 圖2A之軸筒與矽鋼片還是有直接接觸,並沒有達到 系爭專利之功效等語。惟查認定申請專利範圍時,原則上應 以每一請求項中所記載之文字意義及該文字在相關技術中通 常所總括的範圍,予以認定;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所
述矽鋼片組與該軸筒間具有至少一第一空間」之文字意義, 並未排除矽鋼片組與軸筒相互接觸之態樣,故證據1 實已為 證據1 圖2A所示「矽鋼片組26與軸套23間具有一空間」所揭 露;且證據1 圖2A顯示該空間使得矽鋼片組26與軸套23 接 觸面積大幅減少,氣流流道面積增加,該空間自有隔絕矽鋼 片組26所產生之熱源直接破壞軸承22之功效,與系爭專利所 欲解決之問題相同,故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並不足採。查證 據1 既已足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準此,證據 1 與證據2 之組合或證據1 與證據3 之組合或證據1 、證據 2 與證據3 之組合自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 性。
(五)系爭專利請求項2 、3 、5 依附於請求項1 ,請求項2 進一 步界定「所述矽鋼片組及絕緣架外部纏繞有複數線圈」;請 求項3 進一步界定「所述絕緣架具有一第一卡槽及一第二卡 槽,所述容置部位於前述第一卡槽及第二卡槽之間」;請求 項5 進一步界定「所述軸承插接一軸桿,該軸桿一端係穿設 該軸孔及該通孔,另一端係穿設一扇葉體」,查風扇之定子 組之矽鋼片組及絕緣架外部纏繞有複數線圈用以產生磁場乃 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查證據1圖2A亦揭露所述絕緣架具有位 於矽鋼片組26上方之一第一卡槽及位於矽鋼片組26下方之一 第二卡槽,所述容置部(載有一矽鋼片組26)位於前述第一 卡槽及第二卡槽之間,又查證據1圖2A亦揭露軸承22插接一 轉軸24,該轉軸24一端係穿設該軸孔及該通孔,另一端係穿 設一葉輪21。而證據1 或證據1 與證據2 組合或證據1 與證 據3 組合或證據1 、證據2 與證據3 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則證據1 或證據1 與證據 2 組合或證據1 與證據3 組合或證據1 、證據2 與證據3 組 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3 、5 不具進步性。又系 爭專利請求項4 依附於請求項1 ,請求項4 進一步界定「所 述底座更具有至少一儲油槽」,查證據1 雖未揭露風扇之底 座具有儲油槽,然證據4 圖4 亦揭露一種風扇,及其基座31 (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底座)具有一底儲油部321 ,證據1 與 證據4 所揭露技術內容均有關於風扇,屬於相同技術領域, 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為使證據1 之轉軸24與底座間 具有潤滑效果,以提升風扇使用壽命,自有足夠動機將證據 4 之底儲油部應用至證據1 而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新型 ,故證據1 與證據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 進步性。而證據1 與證據4 之組合既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4 不具進步性,準此,證據1 、證據2 與證據4 組合或證
據1 、證據3 與證據4 組合或證據1 、證據2 、證據3 與證 據4 組合自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六、綜上所述,證據1 或證據1 與證據2 之組合或證據1 與證據 3 之組合或證據1 、證據2 與證據3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1 至3 、5 不具進步性;證據1 與證據4 之組合或 證據1 、證據2 與證據4 之組合或證據1 、證據3 與證據4 之組合或證據1 、證據2 、證據3 與證據4 之組合均可以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故被告就本件專利舉發所 為「請求項1 至5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審定,並無違誤, 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 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或答辯,經本院審酌後認 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
│代理人之情形 │ │
├─────────┼────────────────┤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 者,得不委任律師│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 為訴訟代理人 │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 利代理人者。 │
├─────────┼────────────────┤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 形之一,經最高行│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 政法院認為適當者│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亦得為上訴審 │ 。 │
│ 訴訟代理人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 │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
├─────────┴────────────────┤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
│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
│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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