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上字,102年度,49號
IPCV,102,民專上,49,201406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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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49號
上 訴 人  特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乃千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代理人   劉偉立律師
輔 佐 人  陳仕勲  
被上訴人   湧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伯榕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惠珠律師
輔 佐 人  龔恆毅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訴訟代理人  謝文元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2 年4 月30日本院101 年度民專訴字第136 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依職權裁定參加人參加訴訟,於103 年5 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第1 項)攻擊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訴訟 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之。(第2 項 )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攻擊  或防禦方法,有礙訴訟之終結者,法院得駁回之。攻擊或防  禦方法之意旨不明瞭,經命其敘明而不為必要之敘明者,亦 同。」、「(第1 項)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第2 項)前項第3 款事由應 釋明之。」、「(第1 項)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 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因第一審法院違 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 終結後者。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 充者。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 權調查證據者。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



於第一審提出者。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第2 項 )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第3 項)違反前 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9 6 條、第276 條、第447 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被上訴人主張其所提出之專利有效性抗辯證據被證10、11、 16、17、18、20為補充證據,非法所不許,且若不許提出顯 失公平云云。惟查,原審法官於民國102 年1 月29日首次開 庭時,即諭知被上訴人應於同年3 月5 日前提出引證資料, 之後不得再提出新資料,且該期限為兩造所當庭同意。況且 ,上訴人於101 年10月11日起訴後,被上訴人旋於同年10月 25日對於系爭專利提起舉發,提出與本件訴訟引證1 至引證 9 相同之證據,故原審諭知被上訴人應於102 年3 月5 日提 出引證資料,實已給予被上訴人充裕之時間準備引證文件, 並無不當,自生拘束訟爭兩造之效果,被上訴人於前揭舉證 期限後,另再提出證物10號至證物21號之諸多專利文獻,實 已發生失權之效力。是以,本件既經兩造協議爭點,以被上 訴人所提之引證1 、2 、5 、6 、7 、9 之交互組合做為專 利無效抗辯之基礎(原審102 年3 月14日筆錄),並由兩造 同意於102 年3 月5 日前提出引證文件,自應依據原審被告 於102 年3 月5 日前提出之前揭6 件引證文件為系爭專利有 效性之判斷,不應採納其他引證文件,否則即有違反民事訴 訟法第196 條、第276 條與第447 條之情事,並有違程序正 義,如再於第二審程序中准許增加專利具撤銷事由之引證文 獻,實非妥適,且若准許被上訴人提出被證10、11、16、17 、18、20等證據為專利有效性證據與引證1 、2 為組合,除 原有之證據證即引證1 、2 、6 及引證1 、2 、9 是否分別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6 、8 、9 項不具進步 性之8 項組合外,則所增加之證據組合為24項,如附表一所 示,為原有證據組合之3 倍,因第一審判決針對系爭專利是 否不具進步性而有應撤銷專利之理由部分,並未加以審理, 上訴人於第二審中,必須有投入相當時間為攻擊防禦之準備 說明,對於上訴人而言,將造成權益上之影響,難謂不會延 滯訴訟,自應將本件專利有效性抗辯組合加以限制。至於連 接器相關的專利之檢索工作,不論是否為耗時辛苦的大工程 ,被上訴人即有4 個月餘之時間檢索引證,其逾時提出證據 ,難謂無重大過失,而所謂顯失公平具有相對性,被上訴人 即有過失,而仍准予提出專利有效性證據,則對於並無過失 之上訴人而言,豈非顯失公平。故被上訴人之主張並非可採 ,其逾時提出專利有效性抗辯證據被證10、11、16、17、18 、20,應不予准許。是以,本院對於專利有效性抗辯之爭點



部分之審理,僅限於本件附表一所示被上訴人減縮後爭點3- 1 、3-2 、3-9 、3-10、3-17、3-18、3-25、3-26等8 項, 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
㈠上訴人其為新型第M396531 號「保護元件的連接器結構改良 」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100 年 1 月11日起至109 年8 月15日止。詎被上訴人湧德電子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湧德公司)未經上訴人同意或授權,竟製造 並販售侵害系爭專利之型號RU9-16MA5CH3之RJ連接器產品( 下稱系爭產品),經上訴人比對後認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 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5 、6 、8 、9 項而屬侵權。被上訴 人等至少於起訴狀繕本送達日起或自系爭專利公告日起,即 知悉上訴人系爭專利權,若被上訴人仍執意繼續製造、銷售 侵權之系爭產品,顯有故意侵害之事實,且被上訴人湧德公 司大量生產銷售侵害系爭專利之物品,已導致上訴人業務上 信譽減損,惟被上訴人侵害行為,所造成之損害於起訴時尚 難以計算,上訴人暫先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4 項規定請 求賠償最低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被上訴人陳伯 榕為被上訴人湧德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自應與被上訴人湧德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㈡並於本院審理時補陳略以:
 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並未定義「變壓器」一詞,故按專 利法第58條第3 項規定,解釋「變壓器」一詞時得審酌說明 書及圖式。依系爭專利說明書之〔主要元件符號說明〕,可 見變壓器之元件編號係為121 ,再按專利圖式第八圖即知: 系爭專利之變壓器121 為「虛線方框」所標記之部分。該虛 線方框包含濾波元件,即無論變壓電路與濾波元件如何連接 ,只要二者係連續排列,並且位於第八圖所載之元件編號12 1 方框內,即可納入上訴人所主張之「變壓器」範圍。至於 原審所爭執之「二線式」或「三線式」濾波器,因原申請專 利範圍之說明書並未提及,故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無庸增 加原說明書所無之限制,將濾波器解為二線式或三線式。二、被上訴人則抗辯如下:
㈠被上訴人否認上訴人所提出之系爭產品為被上訴人公司所製 造生產之產品。
㈡系爭產品並未侵害系爭專利:
⒈依系爭產品電路圖,變壓器204 與防突波元件2051間的電子 元件為二線式之濾波元件(choke ),而位於變壓器204 與 靜電保護元件「TVS 」(瞬態電壓抑制器)間的電子元件則



是三線式之濾波元件(choke ),兩者差別在於該三線式之 濾波元件(choke )具有多出一中央抽頭的接地線,能藉由 該多出一中央抽頭的接地線將雜訊引導出至地面。 ⒉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之第1 、2 、3 、5 要 件雖與系爭產品揭露之技術內容相同,但第4 、6 要件不同 。其中第4 要件部分,因為系爭產品在電路上包括有防靜電 保護元件以及防突波保護電路,分別設置在訊號輸入端與訊 號輸出端之間,而系爭專利只有在訊號輸入端設置防突波保 護元件,並沒有於訊號輸出(入)端設置任何的防靜電保護 元件,故並未文義讀取。第6 要件部分,系爭產品於阻絕變 壓器204 一次側訊號輸入端設有防靜電保護元件「TVS 」及 濾波元件(choke ),而於阻絕變壓器204 二次側訊號輸出 端設有2051(防突波元件)及濾波元件(choke ),與系爭 專利不同,故未文義讀取。而系爭產品於網路信號傳遞過程 中,若發生雷擊、強大電磁波或突波侵襲外部網路時,即可 藉由網路濾波元件(choke )分別位於阻絕變壓器204 一次 側線圈與二次側線圈處所並聯設置之靜電保護元件「TVS 」 、2051防突波元件將突波的過電壓、電流及靜電予以吸收, 並由高壓電容或氣體放電管(GDT )將電流導引至屏蔽殼體 後,再由與屏蔽殼體接觸的接地端釋放,進而得到最佳的防 突波、靜電之保護效果,然系爭專利並未設置靜電保護元件 「TVS 」與網路濾波元件(choke ),故其與系爭產品相較 之下,就無法達到防靜電與過濾雜訊之保護功能,因此兩者 的技術特徵並不相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侵害系爭專利即 無理由。
⒊系爭產品不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之範圍 ,理由與前述相同,系爭專利既未設置靜電保護元件「TVS 」與網路濾波元件(choke ),則系爭產品即未侵害系爭專 利。
㈢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5 、6 、8 、9 項不具進步 性:
⒈第5項:
⑴引證1 、引證2 與引證6之組合:
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中所具有的特徵:絕 緣本體、通槽、容置空間、訊號傳輸模組、電路板、輸入 端子組、輸出端子組、變壓器、第一防突波元件、金屬殼 體、第二保護元件組等組合元件與構造間之相互關係位置 特徵以及電路上的設置,全皆已被引證1 、引證2 與引證 6 三者組合後所涵蓋與揭露,是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者。



⑵引證1 、引證2 與引證9 之組合:
另系爭專利標號121 變壓器右側至接地間所設置的標號13 1 氣體放電管與標號132 第二防突波元件(高壓電容), 皆已全為引證9 專利說明書第3 圖上的電子元件標號F 保 護器件所涵蓋與揭露,因此,引證1 、2 、9 之組合可證 明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不具進步性。 ⒉第6 項:
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之第二防突波元件為一 高壓電容特徵部分皆已被引證1+引證2 + 引證6 、引證1+引 證2 + 引證9 之組合所涵蓋與揭露,是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者,不具 進步性。
⒊第8項:
⑴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第1 要件到第5 要件 外觀機構上所顯現出的絕緣本體、通槽、容置空間、訊號 傳輸模組、電路板、輸入端子組、輸出端子組、變壓器、 第一防突波元件、金屬殼體等組合元件與構造間之相互關 係位置特徵皆已為引證1 所涵蓋與揭露。
⑵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第6 要件之技術特徵 ,由引證6 第3 圖及引證6 說明書第12頁記載可知,系爭 專利標號121 變壓器右側至接地間所設置的標號131 氣體 放電管與標號132 第二防突波元件(高壓電容),亦已完 全為引證6 第3 圖上的電子元件標號329 突波吸收元件所 涵蓋與揭露。
⑶另若將引證2 與引證9 專利說明書第3 圖的電子元件標號 F 保護器件予以組合,亦可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 範圍第8 項中第6 要件所有特徵,亦已被引證2 與引證9 所揭露。
⒋第9 項:
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中所具有的「該變壓器 為一隔離變壓器」之要件特徵,亦已被引證1 、引證2組合  引證6 (或引證9 )所涵蓋與揭露,是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者。 ㈣並於本院審理時補陳略以:
 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專利說明書中所稱之「變壓器」一詞,係 指不含「濾波元件」之電子元件,功能各不相同,而系爭專 利之「變壓器」與「二線式濾波元件」或「TVS 」等不同功 能的電子元件連接組合,將使系爭產品之電路設計與系爭專 利完全不同。上訴人於原審亦自承「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皆能同意:若將不同的電子元件,或是相同的電子元件的



不同規格版本,設置到一電路之中,都會令該電路產生相當 大的變化。…於電路設計中,絕不會因為一個電子元件的效 用相似,就可以直接替換使用,而不對整體電路產生任何影 響」等語,可知電路設計中若加入二線式濾波元件、TVS 等 不同功能的電子元件,將使系爭產品之電路設計與系爭專利 完全不同。再者,上訴人尚且就被上訴人所提出之引證6 圖 3 ,主張該引證案因多了共軛線圈326 而與系爭專利的電路 設計差異甚遠,可見一斑。是系爭專利之變壓器與系爭產品 於變壓器外另連接二線式濾波元件、TVS 等不同功能電子元 件後所產生之功能並不相同。
三、參加人陳稱不為參加聲明,且因系爭專利舉發案尚未審定, 亦不陳述參加理由(見本院卷二第170 頁、第171 至172 頁 )。
四、原審判決上訴人之訴駁回,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等不得製造、為販賣之要約、 販賣、使用侵害中華民國新型M396531 號專利之產品。㈢被 上訴人等應連帶給付上訴人1,000 萬元及自原審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㈣歷審之 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等連帶負擔。㈤如受有利判決,上訴 人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㈠ 上訴人之上訴駁回。㈡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㈢若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予假執行。準此,上訴人 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金額超過1,000 萬元部分,未據上訴 ,而合敗訴確定。
五、本件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見本院卷一第137 頁,原審卷二第 3 至4 頁):
㈠上訴人於99年8 月16日向智慧局申請「具保護元件的連接器 結構改良」新型專利,經該局審查核准後,發給第M396531 號專利證書(即系爭專利),專利權期間自100 年1 月11日 起至109 年8 月15日止。
㈡上訴人於101 年10月8 日向智慧局申請更正系爭專利,經智 慧局於101 年12月27日准予更正(102 年1 月11日公告), 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共12項。之後,智慧局於102 年5 月24 日核發系爭專利技術報告書,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12項比對 代碼為2 。
㈢上訴人於101 年9 月18日向訴外人崑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購 買之聯想電腦內,有原證5 所示型號「RU9-16MA5CH3」之「 RJ連接器」(即系爭產品)。
六、本件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63 條準用同法第271 條之1 、第 270 條之1 第1 項第3 款、第3 項規定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



如下(見本院卷一第137 頁,原審卷二第4頁 ): ㈠系爭產品是否為被上訴人所製造、販賣?
㈡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5 、6 、 8 、9 項而侵害系爭專利?
㈢本件被上訴人有效性抗辯證據組合如本件附表一所示被上訴 人減縮後爭點3-1 、3-2 、3-9 、3-10、3-17、3-18、3-25 、3-26之組合是否分別可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 第5 、6 、8 、9 項不具進步性?
㈣上訴人命被上訴人公司排除、防止侵害,是否有據? ㈤本件上訴人可否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損害賠償?若可,損 害賠償金額以多少為適當?
七、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第1 項)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 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 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 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第2 項)前 項情形,法院認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 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16條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抗辯系爭 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本院自應依前揭規定就其抗辯有無 理由自為判斷。系爭專利之申請日為99年8 月16日,經形式 審查核准專利後於100 年1 月11日公告,發給新型第M39653 1 號專利證書(參照本院整理當事人不爭執事項第1 項)。 故系爭專利是否有應撤銷專利權之情事,自應以核准審定時 所適用之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93年7 月1 日施行之專利 法(下稱93年專利法)規定論斷。職是,因原審係認定系爭 產品並未侵害系爭專利,並未就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有效 性為判斷,故本院首應判斷系爭產品是否並未侵害系爭專利 ,若未侵害,則上訴人不得向被上訴人行使損害賠償與排除 、防止侵害請求權;若有侵害,續就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 利範圍第5 、6 、8 、9 項是否不具進步性,倘系爭專利更 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5 、6 、8 、9 項不具進步性,則上訴 人亦不得向被上訴人行使損害賠償與排除、防止侵害請求權 。
㈡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⒈系爭專利揭露一種具保護元件的連接器結構改良,主要係具  有一絕緣本體、一設置於絕緣本體內的訊號傳輸模組、電性 連接在訊號傳輸模組上的一第一保護元件組及一第二保護元 件組。訊號傳輸模組包括一佈設線路的電路板及與該電路板 電性連接的一輸入端子組及一輸出端子組。第一保護元件電



性連接於輸入端子組及輸出端子組之間,提供線路對線路之 間的保護作用。第二保護元件電性連接於第一保護元件組及 地線之間,提供線路對地線之間的保護作用。系爭專利所欲 解決的技術問題為:習知連接於外部纜線(例如為網路線或 光纖纜線)之網路連接器內,設置有用來防雷擊的防突波元 件(Surge protection component),藉以解決外部纜線因 靜電產生,或遭受雷擊(lightening)而產生高壓時,傳至 電腦主機板而導致電腦燒毀故障。然而,高壓突波的產生原 因有非常多種,因此,無法預測所產生的電壓會有多高。若 所產生的電壓高於所設防突波元件能夠承受之極限,則防突 波元件無法將電壓成功阻絕。又在防突波元件阻絕高壓突波 後,仍然可能會有些微電流通過而產生電壓,若所產生之電 壓仍大於連接器內部積體電路(Integrated Circuit, IC) 的工作電壓,則該IC仍可能會燒毀。再者,於習知技術如中 華民國專利案號M328133 號的新型專利中,連接器結構主要 係透過一連接器模組外的金屬殼體來直接形成接地作用。在 線路對地線之間沒有設置任何保護元件的情況之下,若因靜 電或雷擊所產生之壓降過大時,仍然可能會使該連接器被燒 毀。系爭專利所欲達成的目的為:在於提供一種具保護元件 的連接器結構改良,在線路與線路之間、以及線路與地線之 間皆電性連接保護元件組,以提高連接器對於因靜電或雷擊 所生之高壓突波的承受能力。系爭專利解決先前問題所使用 之技術手段,主要為具有一絕緣本體、一設置於絕緣本體內 的訊號傳輸模組、電性連接在訊號傳輸模組上的一第一保護 元件組及一第二保護元件組。訊號傳輸模組包括一佈設線路 的電路板及與該電路板電性連接的一輸入端子組及一輸出端 子組。第一保護元件電性連接於輸入端子組及輸出端子組之 間,提供線路對線路之間的保護作用。第二保護元件電性連 接於第一保護元件組及地線之間,提供線路對地線之間的保 護作用。系爭專利相較於先前技術所達成的功效在於:使用 氣體放電管、瞬態電壓抑制器及變壓器等防突波元件來互相 搭配,以構成線路與線路之間,以及線路與地線之間的保護 元件。如此一來,可以提升連接器對於靜電或雷擊的防護規 格。並且,如氣體放電管具有容值低、較小訊號失真、組裝 容易及成本低等優點。比較其他的過電壓保護元件或保護技 術,使用氣體放電管來做為保護元件係可實際提高連接器的 效能及使用效益,系爭專利之代表圖示如本判決附圖一所示 。
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依101年12月27日公告更正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12



 項,其中申請專利範圍第1 、8 項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 。兩造所爭執為系爭專利更正後(下同)申請專利範圍為第 5 、6 、8 、9 項,相關申請專利範圍之內容摘列如下:  第1 項:一種具保護元件的連接器結構改良,係設置於一電      腦主機板上,包含:一絕緣本體,內部具有一容置     空間,並於該絕緣本體一側開設有一供RJ-45 規格    之外部纜線連接之通槽;一訊號傳輸模組,設置於   該容置空間中,具有一佈設線路之電路板,以及與  該電路板電性連接且用以傳輸RJ-45 之訊號的一輸 入端子組與一輸出端子組,其中該輸入端子組通過 該容置空間,延伸設置於該通槽內,用以電性連接 外部纜線,該輸出端子組與該電腦主機板電性連接 ;一第一保護元件組,電性連接在該訊號傳輸模組 的該電路板上,並且該第一保護元件組電性連接於 該輸入端子組及該輸出端子組之間,其中該第一保 護元件組包括一變壓器(Transformer )及一第一 防突波元件(Surge protection component),該 變壓器具有一一次側線圈及一二次側線圈,該一次 側線圈電性連接該輸入端子組,該二次側線圈電性 連接該輸出端子組,該第一防突波元件電性連接於 該變壓器的該一次側線圈及該輸入端子組之間;一 金屬殼體,包覆該絕緣本體,提供金屬屏蔽作用; 以及一第二保護元件組,電性連接在該訊號傳輸模 組的該電路板上,並且該第二保護元件組電性連接 至該第一保護元件組及該金屬殼體。
  第4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具保護元件的連接器      結構改良,其中該第二保護元件組包括一氣體放電     管及一第二防突波元件。
  第5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所述之具保護元件的連接器      結構改良,其中該變壓器的該一次側線圈具有一中     心抽頭部位,該氣體放電管及該第二防突波元件電    性連接該一次側線圈的該中心抽頭部位以及該金屬   殼體。
  第6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所述之具保護元件的連接器      結構改良,其中該第二防突波元件為一高壓電容。  第8 項:一種具保護元件的連接器結構改良,係設置於一電      腦主機板上,包含:一絕緣本體,內部具有一容置     空間,並於該絕緣本體一側開設有一通槽;一訊號    傳輸模組,設置於該容置空間中,具有一佈設線路   之電路板,以及與該電路板電性連接的一輸入端子



 組與一輸出端子組,其中該輸入端子組通過該容置 空間,延伸設置於該通槽內,用以電性連接外部纜 線,該輸出端子組與該電腦主機板電性連接;一金 屬殼體,包覆該絕緣本體,提供金屬屏蔽作用;以 及至少四個保護元件,電性連接在該訊號傳輸模組 的該電路板上,包括一變壓器、一氣體放電管、一 第一防突波元件及一第二防突波元件;其中,該變 壓器具有一一次側線圈及一二次側線圈,該一次側 線圈電性連接該輸入端子組,該二次側線圈電性連 接該輸出端子組,該第一防突波元件電性連接於該 輸入端子組及該一次側線圈之間,該一次側線圈具 有一中心抽頭部位,該氣體放電管及該第二防突波 元件電性連接該一次側線圈的該中心抽頭部位及該 金屬殼體。
  第9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所述之具保護元件的連接器      結構改良,其中該變壓器為一隔離變壓器。 ㈢系爭產品技術內容:
  依據原審原證5 ,系爭產品型號為「RU9-16MA5CH3」之「RJ  連接器」。本判決附圖二為原審原證7 及原審原告即本件上 訴人102 年1 月23日所提民事準備㈠狀所示系爭產品大部分 解結構照片,其中10為絕緣架體、101 為絕緣架體所具有之  容置空間、102 為RJ-45 規格之通槽、20為訊號傳輸模組、  201 為電路基板、202 為輸入端子組、203 為輸出端子組、 204 為變壓器、205 為複數保護元件、2051為防突波元件、 2052為氣體放電管、2053為電容、30為金屬殼體。另本判決 附圖三則為上揭102 年1 月23日民事準備㈠狀第29頁所示之 系爭產品電路圖,其中204 為變壓器、2051為防突波元件、 2052為氣體放電管、2053為RC終端(RC Termination)。 ㈣專利有效性證據技術分析:
 ⒈引證1 為97年3 月1 日公告之我國第96215545號「改良式連  接器結構」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案申請日(99年 8 月16日),可執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引證1 為有關一 種改良式連接器結構,尤指可在訊號輸出、入時防突波干擾 之連接器結構,該連接器於絕緣座體內部容置空間一側形成 對接部,且於容置空間內設有訊號傳輸模組,而訊號傳輸模 組則以線路板電性連複數RJ式輸出端子組延伸於容置空間之 對接部,再於線路板分別電性連接複數輸入端子組、可轉接 訊號並進行訊號濾波處理之連接裝置,該線路板輸入、輸出 端子組線路,則分別電性連接有複數防突波元件,並可於絕 緣座體之容置空間內裝設USB 式連接器模組,即於連接器模



組內部,以訊號線路板電性連接複數防突波元件,再於絕緣 座體外部罩覆屏蔽殼體,則可於訊號輸出、輸入時,達到防 止突波訊號干擾、損毀電子元件之目的,其代表圖示如本判 決附圖四所示。
⒉引證2為97年6月1日公告之我國第96221124號「網路連接器  」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案申請日(99年8 月16日  ),可作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引證2係提供一種網路連  接器,係於網路濾波電路為電性連接有可供應負載穩定直流  電壓之電源供應裝置,且網路濾波電路分別電性連接有可連 接於外部網路之連接介面,以及可進行網路信號與資料的轉 換之資料處理單元,而網路濾波電路位於阻絕變壓器一次側 、二次側線圈與訊號輸入端、輸出端之間分別並聯有防靜電 保護電路及防突波保護器,另於防靜電保護電路外接有可與 網路濾波電路、外部電源裝置電性連接而顯示各訊號輸出端 狀態之發光模組,再由發光模組電性連接於防靜電保護電路 內建之靜電保護器,用以額外供應靜電保護器所需的電壓, 不但可免於受限電氣佈線與更改規格來增加接腳,並可提升 防靜電保護電路建構之彈性,降低防靜電保護電路建構之成 本,其代表圖示如本判決附圖五所示。
⒊引證6 為99年6 月16日公告之我國第97148081號「突波保護 電路、區域網路連接器以及網路模組」專利案,其公開日早  於系爭專利案申請日(99年8 月16日),可執為系爭專利之  先前技術。引證6 為一種區域網路連接器的突波保護電路, 適於耦接配置於區域網路連接器中的多個變壓器。突波保護  電路包括一共軛線圈模組以及一突波吸收元件,其中突波保   護電路至少具有一共軛線圈,而每一共軛線圈具有一第一輸 入端、一第二輸入端、一第一輸出端和一第二輸出端,且每 一共軛線圈的第一輸入端和第二輸入端分別耦接這些變壓器 的中央抽頭端。突波吸收元件之第一端接地,而第二端則耦 接這些第一輸出端和這些第二輸出端。引證6 圖3 所示為其 一示範性實施例的網路模組電路圖,當突波發生時電壓驟升 (例如遭雷擊),使得元件內部的電流驟增,其中任一變壓 器321 於中央抽頭端c 所產生的大電流,對應其電路連接方 式在流經節點A 、B 、C 或D 時,其中部分電流會經電阻R 傳送至地,而部份電流則會分流至第一共軛線圈328 ,並且 被突波吸收元件329 引導至接地端。因此上述由突波吸收元 件329 所構成的突波保護電路325 能將驟升的能量做緩衝、 耗損並將其餘能量導引至接地端,因此大大降低對原有線路 的衝擊。而突波吸收元件329 ,例如是陶瓷氣體放電管(Ga s Tube)、瞬態電壓抑制器二極體(Transient Voltage



Suppressor Diode,TVS)、火花放電器(Spark Gap )或壓 敏電阻突波吸收器(Metal Oxide Varistor Surge Absorbe r,MOV Surge Absorber),其代表圖示如本判決附圖六所示 。
⒋引證9 為西元2005年11月30日公告之中華人民共和國申請第  000000000000.0號「改進的一體化RJ45連接器」專利案,其 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案申請日(99年8 月16日),可作為系 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引證9 揭示一種改進的一體化RJ45連接  器,包括:電纜側埠和實體層埠,以及集成在一起的RJ45連  接器與網口變壓器,網口變壓器連接RJ45連接器一側的線圈 的中心抽頭通過引線連接到實體層側埠或者電纜側埠之一的 一個端子上,以作為雷電電流泄放端子。由於本實用新型將 現有的一體化RJ45連接器中的網口變壓器連接RJ45連接器一 側的線圈的中心抽頭引出,因此可以利用保護器件F ,如氣 體放電管、半導體放電管、放電間隙、壓敏電阻、瞬態抑制 二極體等,消除雷電電磁脈衝等造成的較大共模暫態過電壓 對後級電路的損壞性影響,從而有效保護後級電路,其代表 圖示如本判決附圖七所示。
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解釋部分:
  本件兩造對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8 項中所記「變 壓器」的解釋有所爭執。依據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 記載:「…其中該第一保護元件組包括一變壓器(Transfor mer )…該變壓器具有一一次側線圈及一二次側線圈,…; 該變壓器的該一次側線圈具有一中心抽頭部位…」,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記載:「一變壓器、一氣體放電管、 一第一防突波元件及一第二防突波元件;其中,該變壓器具 有一一次側線圈及一二次側線圈,該一次側線圈電性連接該 輸入端子組,該二次側線圈電性連接該輸出端子組,該第一 防突波元件電性連接於該輸入端子組及該一次側線圈之間, 該一次側線圈具有一中心抽頭部位」,均已揭示變壓器具有 一一次側線圈及一二次側線圈,一次側線圈具有一中心抽頭 部位,均並無不明確之處,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 無需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或圖式。上訴人雖引用系爭專利圖 式所界定之元件121 所標示之範圍包括一濾波元件,而認為 變壓器應包含濾波元件,惟圖式之作用係補充說明書文字之 不足,使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閱讀說明書時, 可以直接理解發明各個技術特徵及其所構成的技術手段,本 件電壓器除上述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外,系爭專利說明書中 關於變壓器之界定,僅記載「其中該變壓器121 可為,例如 隔離變壓器(Isolation Transformer ),但不加以限定。



」(見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 頁第1 至2 行),更何況「濾波 元件」或「濾波器」完全未出現於說明書中,故上訴人之主 張不足採。承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8 項中所記 載之「變壓器」應不包含濾波元件。
㈥專利侵權部分:
依原審原證7 系爭產品大部分解結構照片及原審原告即上訴 人102 年1 月23日民事準備㈠狀所示之系爭產品大部分解結 構照片以及系爭產品電路圖(見原審卷一第278 、279 頁) ,比對分析如下;
⒈系爭產品「RJ連接器(型號RU9-16MA5CH3)」落入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之專利權範圍:
  ⑴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之文義比對分析   表如本判決附表二所示。
⑵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之文義比對分析 說明:
   經解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其技術內容可解析   為6 個要件(element ),分別為:   要件編號5A「一種具保護元件的連接器結構改良,係設置   於一電腦主機板上,包含:」;
  要件編號5B「一絕緣本體,內部具有一容置空間,並於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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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英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湧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崑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通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