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3年度,377號
STEV,103,店補,377,2014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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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377號
原   告 黃名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霖、王如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萬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
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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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