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共有物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3年度,359號
STEV,103,店簡,359,2014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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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3年度店簡字第359號
原   告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林全祿
訴訟代理人 王美玲
被   告 高美月
      高林毓菁
      高毓真
      林廷諺
      林世杰
      林沂宣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就共同繼承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並按被告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6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高毓真積欠原告使用牌照稅及執行費用共新 臺幣(下同)2萬2,337元,經原告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 北分署執行,仍未清償。查被告高毓真所有坐落新北市○○ 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係以繼承為登記原 因而與其餘被告公同共有(權利範圍8分之1),因被告高毓 真怠於清償稅款,且未辦理系爭土地之分割,致原告無法拍 賣系爭土地,爰依民法第242條、第243條、第1164條之規定 ,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並聲明:被告公同共有之系爭土地 准予分割,並按被告應繼分比例登記為分別共有。三、被告6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欠稅查詢 情形表、花蓮縣地方稅務局使用牌照稅100年1期、101年1期 稅額繳款書、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行政執行案件代收執行費用 收據、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等為證;而被告6人經合法通知, 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供 本院審酌,依前開調查證據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五、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



所明定。次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 ,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同法第242條定有明文。 此項代位權行使之範圍,就同法第243條但書規定旨趣推知 ,並不以保存行為為限,凡以權利之保存或實行為目的之一 切審判上或審判外之行為,諸如假扣押、假處分、聲請強制 執行、實行擔保權、催告、提起訴訟等,債權人皆得代位行 使(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240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 高毓真積欠原告使用牌照稅未清償,經原告移送法務部行政 執行署台北分署執行未受清償,被告高毓真與其餘被告繼承 系爭土地後,迄今未行使其遺產分割請求權,致原告無法就 其可分得之遺產部分取償,則原告主張其為保全債權,代位 行使被告高毓真之遺產分割請求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六、復按繼承人如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 之方式為之,故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 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 74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 價分配其價金,法院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共有人主張之 拘束,但仍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 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公平裁量。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之共有 情形、經濟效用等情事,認其分割方法應由全體繼承人即被 告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為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七、從而,原告請求被告就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並按 被告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法院書記官 林欣慧
附表一
┌───────────────────────────────┐
│ 土 地 標 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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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坐落 │ │ │ │ │
├───┬────┬───┤ 地號 │地目│ 面積 │權利範圍│
│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 │ │(平方公尺)│ │
├───┼────┼───┼───┼──┼──────┼────┤
│新北市│ 新店區 │安和段│ 290 │ 林 │ 133.01 │公同共有│
│ │ │ │ │ │ │8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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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
林高美月│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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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毓菁 │ 1/6 │
├────┼─────┤
林毓真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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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以正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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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世杰 │ 1/6 │
├────┼─────┤
林沂宣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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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