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1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吉森行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中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琦薇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0,458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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