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調字,103年度,2號
TLEV,103,六小調,2,2014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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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六小調字第2號
原   告 林婉仙
被   告 仙風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3年度六小調字第2號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設於新竹市○○路000 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 1 項之規定,自應由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 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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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仙風電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