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3年度,186號
PTEV,103,屏補,186,2014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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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補字第186號
原   告 大順製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振利
代 理 人 高志勇
被   告 廣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勳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6,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6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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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順製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