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03年度,153號
PTEV,103,屏簡,153,20140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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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簡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毓屏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臧榮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 年度屏簡字第153 號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柒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零伍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 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 元徵收一百元;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同法第七十七條之 十三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復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部 分,加徵原定額數十分之一。
二、本件上訴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0,0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7,605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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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