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小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芷秋即侯楊燕慢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4 月2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3 年5 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7 日內向本院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1,500 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 月7 日送達上訴 人,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及屏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3 紙在卷可稽,其上 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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