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3年度,399號
SLEV,103,士簡,399,2014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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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399號
原   告 陳鈺婷
      陳鈺涵
      陳俊宇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群英
被   告 鳥丸工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中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於民國103 年6 月6 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竹縣竹北市○○○路○號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102 年3 月1 日與被告簽訂房屋 租賃契約書,約定由原告將所有門牌號碼新竹縣竹北市○○ ○路0 號1 、2 樓房屋出租予被告,租期自102 年3 月1 日 起至105 年2 月29日止,共3 年。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 51,136元。詎料被告僅交付半個月租金及押租金90,000元, 迄至102 年12月止,被告遲付租金已達5 個月,共計205,00 0 元,扣除押租金後,尚欠115, 000元,被告另有積欠水電 費、瓦斯費66,000元。原告業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終止租約 ,被告迄未騰空遷讓返還系爭房屋。為此,聲明︰求為判決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竹縣竹北市○○○路0 號房屋騰空遷讓 返還原告。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存證信函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 任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 於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1 款,訴訟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第1 項第3 款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0 段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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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鳥丸工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