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調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李文讚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美雪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 萬5,000 元,應
向本院繳納裁判費1,000 元。
二、陳報足資特定被告江美雪身分之年籍資料及正確之送達住址
,並提出被告江美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具體陳明請求金額之理由及依據(應列明計算式、提出相關
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