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03年度,316號
SLEM,103,士簡,316,2014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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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貴宗
      謝岱璋
      黃德忠
      李復強
      廖賢明
      王勝弘
      吳東祺
      李啟澤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
偵字第19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范貴宗謝岱璋黃德忠李復強廖賢明王勝弘吳東祺李啟澤均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賭資新台幣陸仟玖佰元、賭具天九牌壹副、骰子參顆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 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 條第1 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 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罰金已提高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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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