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03年度,274號
CYEV,103,嘉小,274,2014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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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嘉小字第274號
原   告 吉曜雅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修禎
被   告 喜多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零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三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義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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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曜雅築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喜多多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雅築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多多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