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吳家復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陳王雲鶯
與被上訴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5,2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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