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45號
原 告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訴訟代理人 朱翔徽
林鈺緯
被 告 張恩褕即張佳玲
沈全勝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6月26日下午3時1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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