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等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03年度,45號
NTEV,103,投簡,45,20140603,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45號
原   告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訴訟代理人 朱翔徽
      林鈺緯
被   告 張恩褕即張佳玲
      沈全勝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6月26日下午3時1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