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陳力獅
即 原 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崇慰等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 年5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依上訴人103 年6 月5 日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
862,0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269元,前依上訴人10
3 年5 月26日聲明僅就上訴之「18,953元」命繳裁判費1,500 元
,尚欠27,7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