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03年度,124號
NTEV,103,投簡,124,201406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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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陳力獅
即 原 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崇慰等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 年5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依上訴人103 年6 月5 日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
862,0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269元,前依上訴人10
3 年5 月26日聲明僅就上訴之「18,953元」命繳裁判費1,500 元
,尚欠27,7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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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