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港簡調字第106號聲 請 人 黃永茂上列聲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60元。二、最新坐落雲林縣北港鎮○○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相對人(即被告,以下同)黃看、黃豆子、黃道、黃沛、黃 鍼、黃堛、黃海樹、黃老望、黃慶霖、陳國鎮、黃國富、黃 福來、黃金水、黃清棋、黃宥舜、黃明旗、黃博成、黃金虎 、楊萬福、楊金穎、楊德成、黃清煌、黃清發、黃星、黃雄 、黃謝月、黃雪麗、黃英男、黃英俊、黃再興、黃金鎮、黃 明勢、黃雙、黃政吉、黃勝雄、黃甘煌、黃善、黃祺益、黃 秀鶴、黃秋菊、黃稜茵、蔡篤興、黃政男、楊勝富、楊勝添 、林瑞珠、黃達雄、黃聰景、黃木火、陳阿幼、黃寶國、黃 昆山、黃國偉、楊凱燁、黃吉源、黃山田、黃先助、黃春玉 、黃麗珠、黃金鳳、黃健福、黃吳美琴、黃瓊益、黃誌原、 黃品君、黃品臻、黃文口、黃薰風、黃薰湳、黃健倫、黃健 航、黃崇維、黃啟晉、黃泰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如被告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人之繼承系統表,及 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並查明其繼 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珮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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