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簡調字,103年度,106號
PKEV,103,港簡調,106,2014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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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港簡調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黃永茂
上列聲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60元。
二、最新坐落雲林縣北港鎮○○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
三、相對人(即被告,以下同)黃看黃豆子、黃道、黃沛、黃
  鍼、黃堛、黃海樹、黃老望、黃慶霖陳國鎮黃國富、黃
  福來、黃金水黃清棋黃宥舜、黃明旗、黃博成黃金虎
  、楊萬福、楊金穎楊德成黃清煌黃清發、黃星、黃雄
  、黃謝月黃雪麗黃英男黃英俊、黃再興、黃金鎮、黃
  明勢、黃雙黃政吉、黃勝雄、黃甘煌、黃善、黃祺益、黃
  秀鶴、黃秋菊黃稜茵蔡篤興黃政男楊勝富楊勝添
  、林瑞珠黃達雄黃聰景黃木火陳阿幼黃寶國、黃
  昆山、黃國偉楊凱燁黃吉源黃山田黃先助黃春玉
  、黃麗珠、黃金鳳黃健福黃吳美琴黃瓊益、黃誌原、
  黃品君黃品臻黃文口黃薰風黃薰湳黃健倫、黃健
  航、黃崇維黃啟晉黃泰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如被告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人之繼承系統表,及
  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並查明其繼
  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珮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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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