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固金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簡字,103年度,49號
PKEV,103,港簡,49,2014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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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港簡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榮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富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象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固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5 月21日本院103 年度港簡字第4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2,4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
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珮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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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象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