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03年度,235號
PDEV,103,斗補,235,2014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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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235號
原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敬明
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俊松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3,640元。
二、被告吳俊松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被告共和貨運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
  理人洪錫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裁判費核定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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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