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簡字第186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被告 許福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政儒等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
補正下列事項:
(一)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彰化
縣員林鎮○○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
。
(二)請提出上訴狀所載訴訟代理人洪烏茸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