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簡字第186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 莊政儒
林誌航
前列二人共
同送達代收
人 莊慶洲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福生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3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