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調字,103年度,146號
NHEV,103,湖調,146,2014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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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調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林昭芬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林修勇間因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2,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265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3,76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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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