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調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林昭芬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林修勇間因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2,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265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3,76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