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建簡字,103年度,3號
NHEV,103,湖建簡,3,2014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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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建簡字第3號
原   告 趙金助即展承工程行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開利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182,25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49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如不符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之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送達前提起抗告
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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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