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內湖簡易庭(刑事),湖秩字,103年度,5號
NHEM,103,湖秩,5,2014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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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3年度湖秩字第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
被移送人 蔡遠崙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3 年
4 月21日北市警南分刑字第000000000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遠崙營業負責人業務上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參萬元。
事實證據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9年6 月22日起至103年4 月12日止。 ㈡地點:於PCHOME商店街之網頁。
㈢行為:非屬經核准之銷售廠商,為營業負責人,竟於業務上 張貼廣告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鋼(鐵)質 伸縮警棍,而違反電氣警棍電擊器管理辦法。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經警發現網頁之商品廣告而查獲。
綠廣興業有限公司所刊登之廣告、臺旗企業有限公司之營利 事業許可證、經內政部核准製造外銷之書函、電警棒防身器 持有證、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 項、第63條第1 項第8 款、第 1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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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廣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