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小字第89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姜翔之
被 告 薛又禎
柯美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3年6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零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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