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小字第88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宇君
沈泰昌
被 告 李賴惠(即李安翔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3年6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安翔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柒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壹仟陸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安翔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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