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3年度,1166號
SJEV,103,重小,1166,2014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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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字第1166號
原   告 劉明柱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孫義先
被   告 朝都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第第2項、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南市○○區○○路000 號 十九樓之3,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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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朝都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