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3年度,312號
FSEV,103,鳳補,312,201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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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312號
原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訴訟代理人 陳富興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杜慧玲杜慧汶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
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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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