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3年度,270號
FSEV,103,鳳補,270,2014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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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270號
原   告 蕭建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何宜蓁發支付命令
(本院103 年度司促字第12013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1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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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