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3年度,269號
FSEV,103,鳳補,269,2014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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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26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福志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59,4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2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 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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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