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鳳山簡易庭(民事),司鳳補字,103年度,6號
FSEV,103,司鳳補,6,2014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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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鳳補字第6號
聲 請 人 蕭秀月
相 對 人 李黃梅鳳
相 對 人 林魯善
相 對 人 張美雀
相 對 人 郭景良
相 對 人 黃艷卿
相 對 人 殷辰慧
相 對 人 黃陳富
相 對 人 黃梅珠
相 對 人 朱楊碧霞
相 對 人 孫楊品
相 對 人 楊福泰
一、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
  解費用。查聲請人請求分割高雄市大社區鹽埕段292 、294
  、295 、285 、287 、289 及291 地號土地,就285 地號調
  解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6,110 元【計算式:
  (面積)1016.11 ㎡×5,000 元/ ㎡(公告現值)×1/5 (
  聲請人權利範圍)=1,016,110 元】,就287 地號調解標的
  價額核定為542,520 元【計算式:(面積)542.52㎡×5,00
  0 元/ ㎡(公告現值)×1/5 (聲請人權利範圍)=542,52
  0 元】,就289 地號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329,850 元【計算
  式:(面積)329.85㎡×5,000 元/ ㎡(公告現值)×1/5
  (聲請人權利範圍)=329,850 元】,就291 地號調解標的
  價額核定為40,220元【計算式:(面積)40.22 ㎡×5,000
  元/ ㎡(公告現值)×1/5 (聲請人權利範圍)=40,220元
  】,就295 地號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23,144,300元【計算式
  :(面積)23,144.30 ㎡×5,000 元/ ㎡(公告現值)×1/
  5 (聲請人權利範圍)=23,144,300元】,就292 地號調解
  標的價額核定為1,591,320 元【計算式:(面積)1,591.32
  ㎡×5,000 元/ ㎡(公告現值)×1/5 (聲請人權利範圍)
  =1,591,320 元】,就294 地號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4,281,
  580 元【計算式:(面積)4,291.58㎡×5,000 元/ ㎡(公
  告現值)×1/5 (聲請人權利範圍)=4,291,58 0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元(計算式:1,016,11 0元+542,
  520 元+329,850 元+40,220元+23,144,300元+1,591,32
  0 元+1,591,320 元=28,255,6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費用5,000 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並提出具特
  別代理權之委任狀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
  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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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