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928號
上 訴 人 新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茗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田璟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3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39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 元,然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
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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