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02年度,704號
FSEV,102,鳳簡,704,201405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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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鳳簡字第704號
原   告 郭東峰
被   告 林淑榕
被   告 林耀龍
被   告 林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准以變賣方式予以分割,變賣後所得價金按應有部分比例(即原告取得四分之一價金,被告林淑榕林耀龍林淑慧各取得四分之一價金) 分配予各共有人。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原告負擔四分之一,被告林淑榕林耀龍林淑慧各負擔四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人受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到場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號土地(權利 範圍10分之1)及其上同段建號5934號門牌號碼高雄市○○ 區○○路000巷00○0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以下合稱系爭 不動產),為兩造共有人所共有。原告通知被告出面協議分 割,被告不同意,乃依民法第824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請求分割共有物。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 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 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二、原物分 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民法第823 條第1 項、第824 條第2 項第2 款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系爭土地及建物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所 示,依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間亦未訂有不 分割之期限,復因被告對於系爭土地並未使用、利用,原告 不能與被告達成分割協議等情,有系爭土地查詢資料在卷可 查,被告對於上開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 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堪認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實,是兩造就系爭土地既無不分割之 協議,又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則原告請求判決分割系爭土地 ,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按法院就共有物所定之分割方法,分配原物或變賣分配價金 ,孰為適當,有自由裁量之權,準此,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 ,法院應依民法第824 條第2 項之規定,斟酌共有人之意願 ,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益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形而為 適當之分割。經查:系爭土地及建物原告已陳明其不願意以 原物方式分割,僅願以變價方式分割,是本院斟酌上開因素 ,及原告請求變價分割,被告則未提出任何分割方法供本院 參酌等情,認為系爭土地採變價分割之方法,將系爭土地及 建物變賣所得價金,按兩造所有權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對共 有人並無不利,且能發揮系爭土地之經濟價值,有利系爭土 地及建物之整體利用,爰採取變價分割方式為本件之分割方 法。
六、綜上所述,兩造間就系爭土地及建物之分割方法,無法達成 協議。因此,原告本於共有物分割請求權,求為判決系爭土 地分割,而本院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 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事項,採以變價分割之方法,爰判 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七、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 。本院審酌共有物分割訴訟,其分割結果對於兩造均屬有利 ,再參以兩造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之比例,諭知訴訟費用之 負擔如主文第2 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邱秋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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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標 示 │
├──────────┬─────┬────┬────┬───┤
│土地坐落 │ │ │ │ │
├───┬───┬──┤地號 │地目 │面積( 平│權利範│
│鄉鎮市│段 │小段│ │ │方公尺) │圍 │




│區 │ │ │ │ │ │ │
├───┼───┼──┼─────┼────┼────┼───┤
│高雄市│五甲段│ │0000-0000 │ 建 │281 │10分之│
│鳳山區│ │ │ │ │ │1 │
└───┴───┴──┴─────┴────┴────┴───┘
┌──────────────────────────────┐
│ 建 物 標 示 │
├───┬─────┬───────┬────┬───┬───┤
│建號 │建物門牌 │建地坐落 │建物層次│附屬建│權利範│
│ │ ├─┬─┬───┤、總面積│物、面│圍 │
│ │ │ │小│地號 │( 平方公│積( 平│ │
│ │ │段│段│ │尺) │方公尺│ │
│ │ │ │ │ │ │) │ │
├───┼─────┼─┼─┼───┼────┼───┼───┤
│高雄市│高雄市鳳山│五│ │1102-0│層數:5 │ 無 │全部 │
│鳳山區│區林森路 │甲│ │052 │層、層次│ │ │
│五甲段│185 巷20 │段│ │ │:3 層、│ │ │
│5934號│之2 號 │ │ │ │總面積:│ │ │
│ │ │ │ │ │87.43 、│ │ │
│ │ │ │ │ │層次面積│ │ │
│ │ │ │ │ │:87.43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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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