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3年度,883號
KSEV,103,雄補,883,201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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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883號
原   告 團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佑龍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孫園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500 元,應徵裁
   判費2,3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1,82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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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團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