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3年度,798號
KSEV,103,雄補,798,2014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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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79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鳴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330 元,應
徵第1 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
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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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