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3年度,787號
KSEV,103,雄補,787,2014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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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787號
原   告 亞太石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成晟室內裝修設
  計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元,應繳裁判
   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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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石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