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3年度,732號
KSEV,103,雄補,732,2014050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732號
原   告 看見基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照鈞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怡蒨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33元,應繳裁判
   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1/1頁


參考資料
看見基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基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