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2年度,2321號
KSEV,102,雄簡,2321,2014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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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2321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朱雲袖
      蘇盈馨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曼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高雄簡易庭民國103年5 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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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