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3年度,144號
FYEV,103,豐補,144,2014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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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144號
原   告 何鎮忠
送達代收人 商麗娟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何茂雄即巧匠設計
程商行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609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8650元,應徵裁判費
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6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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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