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3年度,137號
FYEV,103,豐補,137,2014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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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13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趙烽伸即趙子賢之繼承
人等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52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
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50,5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4,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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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