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3年度,117號
FYEV,103,豐補,117,2014050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11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慶為
代 理 人 曾賜源
代 理 人 張莉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永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5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莊永富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