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03年度,125號
FYEV,103,豐簡,125,20140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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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簡字第125號
上訴人即原告 陳素媛
訴訟代理人 邱麟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徐媛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8,10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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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