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簡字第124號
上訴人即原告 加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玉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品誠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64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3,6
45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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