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03年度,123號
FYEV,103,豐簡,123,2014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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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簡字第123號
上訴人即被告 王永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義王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
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95,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8,1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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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